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018-07-05 14:11:01
来源?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AAA'>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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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017?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017?03号,以下简?03号文),?ldquo;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ldquo;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rdquo;,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关的工作职责和要求?/div>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省及省以下国税、地税合并为新的税务机构?03号文中关?ldquo;两地四局”的工作职责也应当相应调整和明确。为了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div>
二、《公告》与103号文相比有哪些变化?
《公告》对1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总体制度架构没有改变,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公告》对103号文的调整主要在以下七个方面?/div>
一是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各环节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103号文规定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传递)?/div>
二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履行报告义务时,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报告表?03号文规定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div>
三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报验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div>
四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延期时,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103号文规定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div>
五是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结束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后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103号文规定纳税人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后推送至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div>
六是后续管理中,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反馈信息(103号文规定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div>
七是结合上述变化,同步修改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两个附件?/div>
三、《公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8??日起施行。由于省、市、县新税务机构分级逐步挂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工作仍按照103号文的规定执行?/div>
四、《公告》与103号文的适用关系?/strong>
《公告》仅?03号文中涉及国税、地税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明确。除《公告》规定内容外,其他有关事项仍适用103号文的规定?/div>
(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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