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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的解读

    日期ï¼?018-07-05 14:10:00     来源ï¼?a href='http://www.chinatax.gov.cn/index.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AAA'>国家税务总局     在线浏览次数ï¼?span id="hits">ï¼?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äº?018å¹?æœ?6日和2018å¹?æœ?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ç§?ldquo;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现解读如下ï¼?
 
  一、相关背æ™?/strong>
 
  中智税收协定äº?015å¹?æœ?5日在圣地亚哥签署,已äº?016å¹?æœ?日生效,è‡?017å¹?æœ?日起执行ã€?/div>
 
  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协定签订后,如果智利在与另一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中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更低的税率,特别是针对政府完全拥有的金融机构,那么在该另一个协定的规定开始适用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新税率将自动适用于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本款的方式ã€?rdquo;
 
  2018å¹?月智利国内收入局来函告知税务总局,智利与日本及智利与意大利税收协定中利息的限制税率低于中智税收协定,根据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中关于利息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智日、智意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更低的限制税率将自动适用于中智税收协定。税务总局äº?月回函确认对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最惠国待遇的理解。双方来往信函将构成两国主管当局间协议ã€?/div>
 
  二、中智税收协定适用最惠国待遇后的变化
 
  (一)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将比照智日税收协定增加以下两项适用4%限制税率的情形:
 
  1.受益所有人是主要通过与非关联方进行积极、经常性的贷款或融资业务取得总收入的企业,且该企业与利息支付方无关联关系ã€?ldquo;贷款或融资业åŠ?rdquo;一语包括开具信用证、提供担保或提供信用卡服务等业务ã€?/div>
 
  2. 受益所有人是机械或设备销售企业,且利息产生于该企业赊销其机械或设备所形成的债权ã€?/div>
 
  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不适用于因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或类似安排的一部分而支付的利息,此类利息的限制税率ä¸?0%ã€?/div>
 
  (二)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将比照智意税收协定增加一项适用5%限制税率的情形,即因经常并主要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或证券而产生的利息ã€?/div>
 
  (三)在适用最惠国待遇后,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所提及çš?ldquo;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é¡?rdquo;现应当被理解为是指新çš?ldquo;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é¡?rdquo;ã€?/div>
 
  三、最惠国待遇的适用时间
 
  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和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应当自2017å¹?æœ?日起依据本公告新表述执行ã€?/div>
(江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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