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018-06-29 09: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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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nbsp;
《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nbsp;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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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div>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疫情分级
2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nbsp;
2.1 指挥部组?nbsp;
2.2指挥部主要职?nbsp;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nbsp;
2.4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专家组主要职?nbsp;
2.6县(市、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3 风险评估
3.1一类动物疫病风?nbsp;
3.2二类动物疫病风险
3.3三类动物疫病风险
4 情景构建
4.1 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情?nbsp;
4.2 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情景
4.3 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情景
5 监测预警
5.1监测
5.2预警
6 应急响?nbsp;
6.1报告
6.2先期处置
6.3应急响?nbsp;
6.4响应调整
6.5任务分解
6.6应急联?nbsp;
6.7应急终?nbsp;
7 后期处置
7.1处置评估
7.2调查处理
7.3恢复重建
8 信息发布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9.2 物资保障
9.3 资金保障
9.4 通信保障
9.5 交通保?nbsp;
9.6 医疗卫生保障
9.7 治安保障
9.8 电力保障
10 宣传、演练与奖惩
10.1 宣传
10.2 演练
10.3 奖惩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11.2 预案管理与更?nbsp;
11.3 预案解释
11.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nbsp;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乐山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nbsp;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nbsp;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负责控制、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nbsp;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指挥统一、反应迅速、措施有力、防控及时?nbsp;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树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责任意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nbsp;
注重研判,科学应对。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nbsp;
1.5 疫情分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一级(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二级(重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三级(较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四级(一般)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见附件?nbsp;
2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nbsp;
2.1 指挥部组?nbsp;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发改委、市旅游体育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应急办、乐山海关、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乐山军分区、武警乐山支队等单位负责人?nbsp;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nbsp;
2.2 指挥部主要职?nbsp;
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全市范围内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导各县(市、区)实施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部署跨部门、跨地区的防控应急处置工作?nbsp;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nbsp;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收集上报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nbsp;
市发改委: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农业部门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维护市场价格秩序?nbsp;
市旅游体育委:负责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农业部门做好疫情的防控工作?nbsp;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疫源调查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nbsp;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等工作?nbsp;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nbsp;
市交委: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输组织,配合农业、公安部门做好疫区的封锁隔离等工作?nbsp;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nbsp;
市商务局: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做好畜禽产品市场供应保障等工作?nbsp;
市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救治等工作?nbsp;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做好生产经营环节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保障市民食用畜禽产品的安全?nbsp;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不需要许可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nbsp;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等工作?nbsp;
市城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清洗、消毒、休市或关闭等工作?nbsp;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已经国务院农业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nbsp;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上报及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nbsp;
乐山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打击动物及其产品的走私等违法行为,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nbsp;
乐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等工作?nbsp;
乐山军分区、武警乐山支队:组织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nbsp;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nbsp;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常态下的日常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省指挥部处置相关动物疫情;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nbsp;
2.5 专家组主要职?nbsp;
市农业部门负责组建应急防控技术专家组,参与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为市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nbsp;
2.6 县(市、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nbsp;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由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nbsp;
3 风险评估
各级农业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动物疫情风险评估,明确防范和应对目标?nbs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根据农业部动物疫病分类主要分为一类动物疫病风险、二类动物疫病风险和三类动物疫病风险?nbsp;
3.1 一类动物疫病风?nbsp;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一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nbsp;
3.2 二类动物疫病风险
布鲁氏菌病、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爆发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nbsp;
3.3 三类动物疫病风险
猪传染性胃肠炎等三类动物疫病大面积爆发流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nbsp;
4 情景构建
4.1 一类动物疫病发生情?nbsp;
4.1.1 口蹄疫发生情?nbsp;
由口蹄疫病毒感染引起,猪、牛、羊等偶蹄兽动物出现口腔黏膜、蹄部和乳房皮肤等出现水疱症状,具有流行快、传播广、发病急、危害大等特点,发病率可?0%—100%,死亡率高达25?mdash;50%,导致严重经济损失?nbsp;
4.1.2 猪瘟发生情景
由猪瘟病毒感染引起,不同年龄、性别、品种的猪均可发病,具有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表现为体温升高,先腹泻后便秘或便秘和腹泻交替出现,腹部皮下等出现出血点,母猪可能会出现流产或产下死猪崽等症状,死亡率可达90%以上?nbsp;
4.1.3 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情景
由A型禽流感病毒感染引起,感染禽类出现呼吸道和消化道症状,全身性出血和败血,脚鳞出血、鸡冠出血或发绀、头部和面部水肿,发病急、传播快,其致死率可?00%。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可以直接感染人类,并造成死亡?nbsp;
4.1.4 小反刍兽疫发生情?nbsp;
由小反刍兽疫病毒感染引起,主要感染山羊、绵羊等小反刍动物,潜伏?—10天,感染动物以发热、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发病率高达100%,严重暴发期死亡率可?00%?nbsp;
4.1.5 新城?nbsp;
由新城疫病毒感染引起,表现为急性、热性、败血性和高度接触性传染。感染动物以高热、呼吸困难、下痢、神经紊乱、黏膜和浆膜出血为特征,具有很高的发病率和病死率?nbsp;
4.2 二类动物疫病发生情景
4.2.1 布鲁氏菌病发生情?nbsp;
由布鲁氏杆菌感染引起,主要感染羊、牛、猪、狗等动物,以牛、羊感染常见,是一种人畜共患病。该病主要侵害生殖系统,羊感染后,以母羊发生流产和公羊发生睾丸炎为特征?nbsp;
4.2.2 猪链球菌?nbsp;
由多种致病性猪链球菌感染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病,可引起脑膜炎、败血症、心内膜炎、关节炎和肺炎,主要表现为发热和严重的败血症状?nbsp;
4.2.3 狂犬病发生情?nbsp;
由狂犬病毒感染引起的急性传染病,属于人畜共患病,多见于犬、狼、猫等肉食动物,人多因被患病动物咬伤而感染。表现为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症状,病死率?00%?nbsp;
4.2.4 伪狂犬病发生情景
由伪狂犬病毒感染引起,除各种年龄的猪、牛都易感外,在自然条件下可使羊、犬、猫、兔、鼠、水貂、狐等动物感染发病。猪伪狂犬病以妊娠母猪流产、产死胎,仔猪拉稀、呕吐、神经症状和大量死亡为特征,仔猪发病率在20%—40%,死亡率10%—20%,新生仔猪死亡率可达100%?nbsp;
4.3 三类动物疫病发生情景
4.3.1 鸡病毒性关节炎发生情景
由呼肠孤病毒引起,可导致足部关节肿胀,腱鞘发炎,继而使腓肠腱断裂。病鸡出现关节肿胀、发炎,行动不便,跛行或不愿走动,采食困难,生长停滞等症状,导致经济损失?nbsp;
4.3.2 猪传染性胃肠炎发生情景
由猪传染性胃肠炎病毒引起,一种高度接触性消化道传染病。各种年龄的猪均可感染,以呕吐、水样腹泻和脱水为症状,2周龄内仔猪死亡率可达100%?nbsp;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nbsp;
林业、卫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通报同级农业部门?nbsp;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nbsp;
5.2.2 预警信息发布
发布权限。红色预警、橙色预警由省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nbsp;
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nbsp;
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nbsp;
5.2.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nbsp;
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应急预备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及时调集防控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做好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准备?nbsp;
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nbsp;
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nbsp;
5.2.4 预警调整和解?nbsp;
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风险已经消除时,按?ldquo;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nbsp;
6 应急响?nbsp;
6.1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nbsp;
6.1.1 责任报告单位
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nbsp;
6.1.2 责任报告?nbsp;
执行职务的各级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有关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nbsp;
6.1.3 报告形式
各级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渠道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报告?nbsp;
6.1.4 报告时限和程?nbsp;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区)农业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所在地农业部门报告。县(市、区)农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接到报?小时内向市农业部门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县(市、区)农业部门应当在接到疫情报告?0分钟内电话报告?小时内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并通报相关部门?nbsp;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nbsp;
6.1.5 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防控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nbsp;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渠道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nbsp;
6.2 先期处置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nbsp;
6.3 应急响?nbsp;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II级、III级和Ⅳ级四个等级?nbsp;
应对突发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启动Ⅰ级、Ⅱ级响应。Ⅰ、Ⅱ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请示省指挥部,在省政府领导下,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立即启动预案和应急救援计划,全力配合、协助省指挥部工作?nbsp;
应对突发三级(较大)动物疫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农业部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指挥部同意后,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配合、协助市指挥部开展工作?nbsp;
应对四级(一般)动物疫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指导?nbsp;
6.4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nbsp;
6.5 任务分解
6.5.1 现场指挥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执行市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协调防疫、检疫、消毒、扑杀、治安、交通、卫生、物资等;迅速了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理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市指挥部报告;迅速控制事态,安抚民心,稳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防止事件出?ldquo;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nbsp;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成?个应急工作组?nbsp;
综合协调组:市农业局牵头,负责收集、分析和报送疫情及发展态势的相关信息;及时传达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动物疫情应对工作的指示和领导批示;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等?nbsp;
应急处置组: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扑灭疫点,封锁疫区,消毒灭源,控制疫情,调查事件,监管重点人员,调配防疫人员和装备?nbsp;
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治安,维护疫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现场保护,监控事件责任人员,保证疫情处置工作顺利进行?nbsp;
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局牵头,负责组织急救队伍对人感染动物疫病实施救治和监控,安排救治医院,调集药品、医疗器械和救护车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nbsp;
后勤保障组:市发改委牵头,落实处置动物疫情的相关经费,安排、调运应急处置物资及设备,做好疫区生活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等?nbsp;
新闻报道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动物疫情信息的统一发布,及时向社会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和进度情况,指导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等?nbsp;
善后处理组: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妥善做好征收财产、扑杀销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偿和染疫人员的善后处理等有关事宜?nbsp;
专家技术组:市农业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nbsp;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相关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nbsp;
6.5.2 应对措施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主要应对任务包括?nbsp;
疫区封锁:农业部门立即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发展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和研判,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和建议;按照疫情级别,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同级政府提出发布封锁令的建议,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对疫区实施封锁;公安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维持秩序;交通、公安部门配合农业部门按各自职责,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关闭疫区畜禽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畜禽和易感染畜禽产品进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借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借防控疫情名义销售各?ldquo;三无”产品、过期变质产品、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nbsp;
疫点处置:市指挥部安排相关单位对疫点内的所有患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农业部门组织对病死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nbsp;
疫区处置:农业部门组织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nbsp;
受威胁区处置:农业部门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加强流通监督,防止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做好疫情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的定期消毒?nbsp;
医疗救助:根据疫病特点,相关人员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穿戴防护服等自我防控措施。卫生部门组织医务人员对人感染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和伤员救治工作?nbsp;
6.6 应急联?nbsp;
市指挥部应健全成员单位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系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nbsp;
6.7 应急终?nbs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应急响应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nbsp;
7 后期处置
7.1 处置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损失和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农业部门?nbsp;
7.2 调查处理
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同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nbsp;
7.3 恢复重建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要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nbsp;
8 信息发布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nbsp;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市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媒,要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nbsp;
9 能力建设
9.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加强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必要时,可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等?nbsp;
9.2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物、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nbsp;
9.3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按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监督管理?nbsp;
9.4 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维护工作?nbsp;
9.5 交通保?nbsp;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nbsp;
9.6 医疗卫生保障
卫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市、县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计部门开展工作?nbsp;
9.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nbsp;
9.8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配备适量的移动应急电源,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nbsp;
10 宣传、演练与奖惩
10.1 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nbsp;
10.2 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针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nbsp;
10.3 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bsp;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nbsp;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nbsp;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nbsp;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的疫情,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nbsp;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nbsp;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分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nbsp;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nbsp;
11.2 预案管理与更?nbsp;
预案修订时间原则上为3?次,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动态更新时间为1?次,由市指挥部负责修订和更新。当法律法规、领导体系、部门成员、应急资源等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市指挥部及时负责进行动态更新?nbsp;
11.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nbsp;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span>
(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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