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016-08-10 15:30:16 来源:市公安局 在线浏览次数?span id="hits">?
?/span> ?/span> 1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审批(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 实施主体 乐山市公安局(法定) 行政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span> 收费依据 [1993]价费?span>164号;计价?span>[2001]1835号; [1993]价费?span>164?/span> 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span> 每证 30 多次签注 每件 100 签注、加?span> 每项?span> 20 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原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现承诺办理时?span>10个工作日。(单位:元?/span> 受理条件 一、须履行的基本手续: 1.由申请人本人前往出入境窗口申请,并提交填写规范、完整的出入境证件申请表?/span> 2.已注册照相馆出具的“数码相片采集检测回执”和1张同版纸质相片; 3.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不?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的原件;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提交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图片?/span> 4?/span>按规定留存或者核验指纹信息?/span> 二、申领《往来台湾通行证》提示: 1.其它事由申请赴台的,需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其中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等交流活动的,还须提交国务院台办相关批件原?span>,或经省级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批件复印件?/span> 2?/span>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或者留存电子扫描图片?/span> 办理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 办理地点 乐山市凤凰路5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联系电话 0833- 2499048 服务表格 在乐山市电子政务大厅公安局公开栏内下载?/span> 常见问题解答 监督电话 0833-2495615?span>2425309 相对?/span> 维权渠道 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span> 1、在60日内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span>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span>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省XX局投诉?/s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