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二)可行性技术分析报告:1、拟建台(网)的基本任务;2、台站经纬度及地理、电磁环境条件;3、覆盖范围或通信对象;4、拟选用频段和建议工作频率及发射设备的输出功率;5、拟采用天线的程式、高度、方向、增益;6、电台(含移动台)数量和通信容量的初步估计。(三)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EMC分析、监测;
3、下达频率批复
4、设台单位根据市无委办频率批复中指配的频率参数购置设备,并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技术资料申报表》(加盖公章);
5、指配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川价字费[1998]99号)。